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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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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字第11504920051號 一、保險業依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且參與方式符合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配合政府政策,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投資興建,擁有所有權,並自為營運或委託第三人營運」者,於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書件說明投資計畫及目的報經本會核准,且與主辦機關簽訂投資契約後,保險業投資之不動產用於參與前開公共建設者,得改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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