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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政策 實價登錄 核心邏輯

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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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土地並繳納土地增值稅,若在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死亡,嗣後繼承人與買受人合意解除或撤銷該買賣契約,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時,該筆應退還之稅款屬被繼承人死亡時已存在之財產權利,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一切財產及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請求權等),均應併入遺產課稅。被繼承人生前出售土地並已繳納土地增值稅,惟至死亡時尚未辦竣移轉登記,若該項土地交易嗣後撤銷申報而產生退還土地增值稅情形,因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該土地應按死亡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列入遺產總額;尚未退還之土地增值稅即成遺產債權,應一併申報遺產稅。同時,繼承人在協議分割遺產時,應於協議書中明確載明該退稅款債權之歸屬,以利後續辦理退稅款領取事宜。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約出售名下土地,並已向地方稅務…

官方原文連結繼承人會同買受人撤銷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土地交易,申請退回的土地增值稅要報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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