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領牌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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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車輛領牌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請注意貨物稅相關規定」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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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已課徵貨物稅之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車輛免領牌照者,為出廠日或進口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下同)15,000元以上者,應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指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改(加)裝車身或加裝設備,因可增加車輛之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改(加)裝廠商之改裝車身或設備之完稅價格已達前揭規定者,應自行申報繳納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入小貨車1輛,於115年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設備廠加裝車廂,加裝之車廂由乙設備廠供應,於115年3月1日加裝完成,完稅價格為100,000元,應由乙設備廠檢具該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15,000元(100,000元×稅率15%)。 該局呼籲,請從事車輛改(加)裝之廠商自行檢視,如有改(加)裝車身或設備符合應課徵貨物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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