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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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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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參與權利變換都市更新案,經實施者同意就差額價金免予給付者,該差額價金核屬其他所得,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提供土地參與都市更新,並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如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2項規定,其差額部分應繳納差額價金,倘經實施者免除給付找補款之義務,該差額價金即屬地主取自實施者之其他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以其所有臺北市土地與實施者A公司以權利變換方式進行都市更新,雙方另行協議,約定如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則該差額部分不予找補,嗣甲君實際獲配房地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4千萬元,大於應分配權利價值1千5百萬元,因雙方約定差額部分不予找補,經該局核定甲君取自A公司其他所得2千5百萬元,歸課甲君綜合所得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有土地市價約為4千萬元,故A公司同意其不須繳納差額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