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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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端午佳節採購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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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端午佳節將至,許多營業人會採購禮品饋贈客戶或員工,所取得進項憑證,於申報營業稅時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置禮品若係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例如饋贈客戶、業務往來對象之禮品,或是慰勞員工之節慶禮品、尾牙抽獎品等,其取得之進項憑證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之範疇,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該進項憑證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採購60盒禮盒供饋贈客戶及酬勞員工使用,取得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120,000元、進項稅額6,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A公司在申報當期營業稅時,將該筆6,000元稅額誤報為扣抵銷項稅額。嗣經查獲,A公司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除須補繳6,000元稅款外,應依同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裁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前,應自行檢視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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