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相關附件請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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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網路申報相關附件請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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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且採用網際網路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應在115年6月30日前將相關申報書表及附件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始完成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 該局說明,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非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項次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項次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及未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除前述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營利事業應將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印章後併同相關附件等資料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又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