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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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營利事業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記得申報基本稅額喔」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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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近年受惠於AI產業強勁需求與半導體供應鏈佈局,台股市場表現亮眼、交易極其熱絡,許多營利事業利用閒置資金投資於國內有價證券,以獲取投資收益及充實營運資金。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核准發行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雖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國內上市(櫃)、未上市(櫃)股票及國內基金之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應加計該項所得。至於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得依同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為鼓勵長期投資,依同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有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者,於計算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在減除其當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股票交易損失後,餘額為正數者,以餘額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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