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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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會計師代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國稅局」這項最新發布,本篇公文彙整了財政部與國稅局的最新稅務規範與解釋令。財稅法規的微調,往往隱含著官方對於資金查核與合規要求的風向球。TWProbe 建議持續關注此類異動,以作為資產配置與稅務防禦的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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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原文擷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115年6月1日(原為5月31日,遇假日順延),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