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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80歲以上長者聘僱外籍看護,須為身心失能者方能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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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勞動部於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然而,此一放寬規定僅涉及外籍看護工之申請程序,並不等同即取得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之列報資格,民眾切勿混淆。 該局說明,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雖可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即申請聘僱外籍看護,但若欲於115年5月列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8萬元,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下稱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方得列報。兩者為不同規定,適用條件不可相互替代。 該局進一步說明,符合衛生福利部113年3月26日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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