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推動國有土地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地方政府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中央及地方政府攜手共創兒童快樂童年藍圖
▍部分原文擷取:
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之建置,係為保障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平等共享遊戲場權利。國產署放寬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地方政府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為保障兒童(包括身心障礙兒童)權益盡一份心力,共創兒童歡愉遊戲場域,啟迪兒童學習及發展知能。 國產署表示,地方政府為規劃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需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應優先依國有財產法(下稱國產法)第38條等規定辦理撥用,倘經評估無法辦理撥用或撥用有困難者,該署放寬就國有非公用土地屬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公園」、「綠地」及「兒童遊樂場」者,於無處分、利用計畫前,得依國產法第13條規定以不支付管理費方式,委託地方政府管理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供不特定人作公共(遊憩、運動)使用。上開委託管理機制,除符合都市計畫指定目的使用之地用規定,亦紓解地方政府因財政短絀無法辦理撥用之困,透由地…
官方原文連結:國產署推動國有土地以委託管理方式提供地方政府設置兒童(共融)遊戲場設施,中央及地方政府攜手共創兒童快樂童年藍圖